规范社会综效协同问题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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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会综效协同问题
关于人一个又一个好的改善想法,不是一种解决社会改革问题的可行办法。因为最好的个人处于不好的社会环境下也会有不当的行为。既然能树立一种社会制度使人与人相互攻击,也能树立另一种社会制度鼓励人与人彼此协作。
我们必须时常提醒自己,发表意见要注意切实可行,这并不是提出梦想、幻想或希望的满足。为了强调这一点,我们不仅在发表建议时必须说明我们心目中良好社会的特征,而且还必须提出一些明细的规定,说明达到它应采取的方法。
接下来要讨论心理学问题,这就要强调经验态度,它意味着我们将依据程度、百分数、证据的可靠性、需要得到的资料、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可能性等讨论问题。我们将不会在二歧化、黑或白、非此即彼、绝对完善、不能达到或不可避免等方面浪费时间。
当然,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认为,改革是可能的,进步、改善也是可能的。但不可避免的进步,在某一未来时刻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想境地,并不一定有可能,我们也不愿费心讨论这样的问题(退化或灾难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地说,仅仅反对什么事是不够的,较好的选择应该同时提出来。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整体论的研究,改善员工的人,改革整个社会,然后使之革命化。而且,我们设想,两者的改变并不一定非要有一先一后的顺序,即或人在先或社会在先,我们假设两者能同时改变。
我有一个总的构想:除非我们有某种关于个人目标的想法——成为怎样的人,并据此判别某一社会是否合理,否则,任何关于规范的社会思想都是不可能的。我进一步设想,在好的社会,任何试图改善自身的社会的直接目标是所有个人的自我实现或某种相近的标准或目标。超越自我——在存在水平上的生活——据认为对于那种个性坚强而自由的人或自我实现的人最有可能。
这里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有关于健康的、合乎需要的、超越的、理想的人的一种可信的、可靠的概念?这一规范的想法本身也是有争论的和可以辩论的。难道我们有可能去改善社会而不抱有关于人的改善的某种想法吗?
我认为,我们必须有关于自主的社会需要的某种想法,不依赖于心灵内部或个人心理健康或成熟。我认为,关于人一个又一个好的改善想法,不是一种解决社会改革问题的可行办法。因为最好的个人处于不好的社会环境下也会有不当的行为。既然能树立一种社会制度使人与人相互攻击,也能树立另一种社会制度鼓励人与人彼此协作。换句话说,你能创造一些社会条件,使一个人的有利条件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有利条件,而不仅仅是自身的有利条件。这是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可以辩论的,也是可以证明的。
标准或规范是普遍的(对全人类都适用),还是民族国家的(有政治、军事的统治权),或亚文化的(民族或国家内的较小群体),或家族的和机构的?我认为,只要存在分立主权的国家就不可能有普遍的和平,因为有可能发生这种战争。只要我们有国家统治权,我认为这就是不可避免的。从长远来看,任何规范的社会哲学家必须接受有限制的国家主权,例如像全球统一的联邦制拥护者所建议的那样。
我认为,在各个时代,规范的社会思想家都会自动地为达到这样的目标而奋斗。但这一点一旦被采纳,接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改善现存的民族国家、地区的再划分,像美国国内各州的划分或美国的亚文化群体的划分,如犹太人群体或华人群体等等。最后,还有把各个家庭协调成真正美满的问题。这甚至也不排除单个的人怎样能使自己的生活和自己的环境更优美的问题。我想这一切是同时可能的,它们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并不是彼此排斥的。
我的优美心灵组织定义是很明确的,即指精选的亚文化,仅仅由心理上健康的或成熟的或自我实现的人和他们的家庭组成的。在理想国学说史中,这个问题有时受到正视,有时又被忽略。我认为,必须经常有意识地对此作出决断。在谈论这一问题时,必须详尽说明谈论的是非精选的全人类,还是精选出的一个较小的群体,附带有特定的入选条件。
假如你心目中确有一个精选的理想群体,你还必须回答是驱逐还是同化破坏者的问题。一旦他们被选入或诞生于这样的社会中,是否也必须保留在社会中?或者,你是否认为需要规定一些条款,必要时实行放逐或监禁等等。对罪犯,对作恶者等等,需要进行管制吗?
我设想,依据心理病理和心理治疗的知识,关于社会病理和理想国尝试的历史知识,任何非选择的群体都可能受到有病的或不成熟的个人所破坏。但是,由于我们的选择技术还很贫乏,我的意见是,任何力求成为理想的或优美心灵的组织必须能够开除那些选择漏网的不良分子。
多元论承认和利用体质和性格中的个人差异。许多理想国的安排好像所有人都是可以互换的,都是一样的。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在智力、性格、体质等等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大幅度的变异,对人性、癖好、个人自由的认可必须详细说明应该考虑的个人差异幅度。在幻想的理想国中,没有低能儿,没有疯子,没有衰老等等。而且,经常有某种规范以隐蔽的方式作为合乎需要的人的标准,这种标准从我们对于人类变异幅度的现有知识看已显得过于狭隘。各式各样的人怎么可能都仅仅符合一套规则或法则呢?你是否愿意考虑广阔的多元论,例如,服装、鞋帽的样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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