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会主席的产生与任期规定
1.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方法
选举基层工会主席首先应坚持民主选举,履行民主程序。民主选举代表的是会员群众的意愿,程序民主保证的是选举结果的公正,只有正确运用好它们,才能挑选出合格、乃至优秀的基层工会领导人。
由工会的群众性、民主性等性质决定了工会的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这是一项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坚持这项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健全完善工会内部的民主制度,充分反映体现会员群众的民主意愿,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选出他们心底认可的工会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
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1992年4月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2004年12月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以及2006年12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基层单位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实践,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细节和步骤:
确定候选人名额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通常可以在提名、审查、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二至三名候选人。
提名和产生候选人
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时,应该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在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人选中,不能包含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在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应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多数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实施民主选举
实施民主选举是一个涉及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在选举前精心设计、周到考虑、认真仔细地进行,其操作步骤如下:
(1)核定参加选举人数,按规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2)确定主持选举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3)确定选举方式。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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