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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著名思想家的故事3

王安石

王安石(公元1021~1086年),字介甫,晚年号半山老人,宋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人。他是中国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思想家。

宋真宗天禧五年十一月十二日(1021年12月20日),王安石出生于临江军之新淦县(今江西新十县)。宝元二年(1039年)任江宁府通判的父亲王益卒于江宁。王安石在江宁守丧。庆历元年(1041年)王安石入京应礼部的考试,第二年三月终于以第四名进士及第。中进士之后,王安石被任命为签书淮南判官,八月至扬州赴任。其间,他至南丰与久欲结识的曾巩相见,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王安石个性倔强,大至处理国事,小至与宾朋交往,都不屈服于威势。王安石个人品格正派,他不爱财,不好女色,生活不太讲排场,与地位低的人交往也不喜欢摆架子,是个封建社会中能坚持儒家传统的操守,行为检点的人。

扬州任满后,赴京听候调选。王安石不愿求京官职,而愿意继续在地方任官,以进一步了解民情和增长从政才干。于是他被调任为浙江鄞县县令。

作为一县百姓的“父母官”,王安石在鄞县督促乡民兴修水利,构筑堤堰,疏浚渠川,开挖塘陂,以解除干旱的威胁。在农民青黄不接之际,王安石把政府存粮借贷给他们,秋收后让农民加少许利息归还。他这种措施在鄞县收到实效,使他更加自信,对他执政以后在全国推行青苗法大有影响。

皇枯三年(1051年),王安石以殿中丞升任舒州通判,更丰富了他从政的经验。舒州通判任满后,王安石赴京听候调选,并乞外任。后被改任为群牧判官,群牧司是主管国家养马事务的机关。在群牧判官任上并不能施展王安石的政治抱负,他仍然请求外任。于嘉枯二年(1057年)知常州。

不久,他被调任江南东路提点刑狱。提点刑狱是掌管一路(宋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司法、刑狱,审问罪囚,复查案件,并监察地方官吏大员的官职。在任满回京后,他对国事必须实施改革的思考与建议,写进了著名的《上皇帝万言书》中。

提点江东刑狱任上,王安石仍以兴利除弊为己任。江东路是北宋茶叶的主要产区之一,当时政府实行茶叶专卖制度,称为榷茶制。嘉枯三年(1058年)九月,废除了榷茶制,改为由政府收税而允许百姓贩卖茶叶。但一些官员要求恢复旧茶法,王安石著《茶商十二说》,坚决反对复旧,终于在江东路坚持了新茶法。

王安石在地方任职十余年的作为,使他声誉日隆。朝廷于嘉枯五年(1060年)五月,任他为三司度支判官。同年十一月,朝廷又任命他兼任同修起居注,这是记录皇帝每天言行的工作,官居清要,但王安石对此不感兴趣。曾到厕所里去躲任命的敕书,但朝廷强行敕令,他只好就职。嘉枯六年,王安石改任为知制诰,并纠察在京刑狱。第二年冬天,王安石又被加上了同勾当三班的职务。英宗继位后不久,王安石母亲去世,他辞掉一切职务,回江宁守丧。

王安石在地方和中央任职达20余年,长久的从政历练,使他对宋王朝的国势民情有具体的了解。他给仁宗上“万言书”,第二年又写了《上时政书》,集中地发表了他的政见。

神宗即位后,常与左右大臣商议变法图强。他对王安石的才干早有所闻,即位后即委任王安石为江宁知府,没几个月,又召为翰林学士。神宗向王安石询问治天下的办法,王安石指出“变风俗,立法度”是当务之急。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当时宰相是曾公亮与富弼,参知政事有唐介、王安石等。这五位宰执大臣乃“生、老、病、死、苦”。王安石49岁,生气勃勃,精神焕发。但苦于初上任便碰上这样的局面,他逐渐意识到不设置新机构恐怕无法实行改革,于是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变法总机关。神宗让枢密院陈升之与王安石共同主持三司条例司的工作。又选吕惠卿、苏辙等人为属官。三司条例司为变法作了许多准备工作,并具体制定一些新法的条例,熙宁二年,这个机构并入中书。

经过一系列准备之后,在王安石主持下,自熙宁二年七月至七年九月,陆续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免役法、市易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将兵法等变法的主措施,并改革学校和科举。

王安石的变法的总目标是富国强兵,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虽然由于变法本身的局限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产生许多弊端,实际执行情况与王安石原意也有不小的差距,效果自然是要大打折扣的,但某些新法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兼并之家。其次,新法的实施增加了国家收入。再次,新法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起过一定作用。

但王安石的变法,以失败而告终。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由于新法的全部内容都是从统治者的利益出发而制定的,因而得不到广大人民的支持。此外,还有其他原因,如反对派的强大,用人不当,变法派内部的矛盾,变法进程过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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