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委会正式成立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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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其琛说:“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已经启动,筹委会面临的工作是大量的、紧迫的。”
●江泽民说:“实现澳门回归,是继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将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
●江泽民强调说:“澳门回归祖国,也将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
●筹委会正式成立共和国故事・澳门回归人大通过澳门特区基本法
1993年3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出席这次大会的全国代表共2977名。
1993年3月31日,会议继续举行。在这次会上,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指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6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5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这个决定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当天的会议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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