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痛打落水狗3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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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五十多岁的男人走了进来,身后跟着一位二十多岁的男生,男生赫然就是陆梦娅特别想看到的人,陆梦娅看到后面的人,露出了笑容。男生看到她,想了想自己的任务,笑了笑,把文件放在桌子上,站在一旁。老师看向大家说: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法学专业老师,我叫张进春,跟在我身后的是我的学生,也是我的助教,他叫苏志勇,以后你们有什么不懂的事情可以询问他,想必大家都知道法学的概念,现在我们来讲一下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原理、原则、精神的科学,是关于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关于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本课程主要研究、讲授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热点和难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本课程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目标。教学的着重点在于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学的范式,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律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8、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29、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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